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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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且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在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新发、复发、持续及转移)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重度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