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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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恶性肿瘤-重度, (二)恶性肿瘤-轻度, (三)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5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