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0周岁
保险期间:1-183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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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 | 意外导致的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残疾/烧烫伤按相应的等级赔付。 |
公共交通工具身故/残疾及烧烫伤 | 公共交通工具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导致残疾/烧烫伤按相应的等级赔付。 |
医疗费用 | 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在医院接受的90天内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后 30 日内因该治疗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将以保险单所载明保险金额的15%为限给付保险金。 |
住院津贴 | 在旅行时,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 罹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 |
疾病身故 | 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保险金。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需要紧急运送到适合的医疗机构治疗或达到运送返回所在地的条件下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金额给付。 |
身故遗体送返 | 需要运送遗体返回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
丧葬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约定金额给付丧葬保险金。 |
家属慰问探访费用 | 探望人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照料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
旅程延误 | 在旅行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因自然灾害、恶劣 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预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较预定到达时间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行李延误 | 在旅行时,其随行托运的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 的处理不当,致行李延误抵达目的地。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旅行证件损失 | 若在旅行时,因护照、其它签注旅行证件、或交通工具 票据被抢劫、被窃或遗失时,且在本次旅行期间必须重置上述证件,对于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重置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 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公司依据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
随身财产 | 因被盗窃、抢劫与抢夺或因所住宿的酒店、所搭乘的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处理失当所致的毁损、损坏或遗失致其所有并随身携带、穿着或置于行李箱、手提箱或类似容器内携带的个人物品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银行卡盗刷 | 在旅行时,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 下列情形非法使用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 赔偿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如下损 失, 但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 (二)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且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 在旅行时出现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扩展承保日常居住地室内财产保障保险责任: (一)旅行时,对于下列保险事故导致于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俱及日常用品的毁坏或损失,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坠落; 2、 台风、洪水; 3、 盗窃; 4、 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二)于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财产因本条第(一)款所列保险事故毁损而导致不适合居住,进行修复或重建期间,必须暂住酒店或租赁房屋所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临时住宿费用,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及限额以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
个人责任 | 旅行时,因其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 或者诉讼的而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