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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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给付 | 主险合同的首期年金领取日指被保险人年满主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其中,主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分为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六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主险合同有以下两种年金领取方式,您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1.按年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00%,每年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主险合同终止。 2.按月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及之后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8.5%,每月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含)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