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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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年龄系数为: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年度-1。 |
高铁及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高速铁路列车或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的1倍已交保险费给付高铁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