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保障32种轻症,最多赔5次,每次给付30%基本保额,每种轻症限给付1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保障20种中症,最多赔2次,每次赔付60%基本保额,每种中症限给付1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障120种重大疾病,分5组赔付,最多赔付5次,每次赔付100%基本保额,间隔期180天。 |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给付100%基本保额,间隔期5年,含新发、复发、转移、持续四种状态。 |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给付100%基本保额,间隔期5年。 |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给付100%基本保额,间隔期5年。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首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自确诊日起,豁免后续应交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
寿险复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确诊重疾1年后身故,且未满18周岁,给付300%已交保费。若身故已满18周岁,则赔付100%基本保额。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赔付300%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赔付100%保额。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