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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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和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限额后,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