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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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需要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主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