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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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一、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年满18周岁之后(含),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所得和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三、年满18周岁之后(含),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所得、现金价值和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其中,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年龄系数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投保年龄+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年度-1所得到的年龄。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