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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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