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原位癌、骨折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骨折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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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该疾病或疾病状态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原位癌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原位癌,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该疾病或疾病状态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原位癌保险金仅给付1次,给付后主险合同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原位癌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前述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意外伤害骨折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录一”)中所列骨折类型之一的,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X射线摄片证明骨折的,保险公司将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该项骨折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前同一块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骨的骨折的,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保险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种及两种以上类型的骨折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保险事故造成同一部位骨折的,不论骨折几次,则同一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只赔付一次。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原位癌,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原位癌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恶性肿瘤身故的,保险公司只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