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特种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0.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12.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13.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
14.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药品时,未按本主险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15.被保险人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6.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特种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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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续保不受此限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所选保障计划在合同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适用的恶性肿瘤,并且所需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