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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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