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2次,则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三十一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
(五)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恶性肿瘤”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需提供颅脑影像学的新近典型改变证实为新的中风发作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主险合同中“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需提供颅脑影像学的新近典型改变证实为新的中风发作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主险合同中“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近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条件。
急性心肌梗塞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近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主险合同中“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条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部分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安心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2次,则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三十一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恶性肿瘤”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需提供颅脑影像学的新近典型改变证实为新的中风发作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主险合同中“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
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需提供颅脑影像学的新近典型改变证实为新的中风发作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主险合同中“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近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条件。 |
急性心肌梗塞三次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近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主险合同中“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条件。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安心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者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中症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七项“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五十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九十五项“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条款第三十条第四十项“肾髓质囊性病”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