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爱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疾、5种特定重疾、5种罕见重疾、20种中症、32种轻症保障,第二次确诊白血病额外保障,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可豁免保险费,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罕见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因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上述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非白血病,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为白血病,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非白血病,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为白血病,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三、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罕见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四、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白血病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在本主险合同期满日前第二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白血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白血病包括以下情况:

1.前一次白血病复发;

2.前一次白血病持续。

 

五、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六、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七、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罕见重大疾病身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八、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罕见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因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上述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非白血病,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为白血病,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非白血病,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为白血病,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罕见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白血病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在主险合同期满日前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白血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白血病包括以下情况: 1.前一次白血病复发; 2.前一次白血病持续。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罕见重大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罕见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罕见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重大疾病手术、罕见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中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第二十九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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