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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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合同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费的10%乘以交费年期数给付保险金,共给付5次。 |
生存保险金 | 若保险人于合同的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合同第2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额10%给付。 若保险人于合同的第3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按基本保额20%每年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合同终止。 |
长寿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费给付首笔长寿关爱金,共给付1次。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费给付首笔长寿关爱金,共给付2次。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首笔长寿关爱金给付前身故或全残,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鑫福人生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鑫福人生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鑫福人生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首笔长寿关爱金给付后身故或全残,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鑫福人生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鑫福人生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