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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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①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主险合同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0%乘以交费年期数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共给付5次。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乘以交费年期数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共给付1次。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零时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零时仍生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年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 |
长寿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长寿关爱金,共给付1次。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