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自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自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这60日、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您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需要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费用。
特殊门诊就诊范围不包括特需医疗部门诊和国际医疗部门诊。
3.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0元。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在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此限制,我们将不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限额后,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就诊范围不包括特需医疗部门诊和国际医疗部门诊。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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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首次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或自您非连续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自首次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或自您非连续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这60日、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您连续投保主险合同的,无等待期。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需要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主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就诊范围不包括特需医疗部门诊和国际医疗部门诊。 |
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首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0元。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此限制,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限额后,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主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10.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人工耳蜗、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2.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1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5.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第二十七项“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九十八项“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