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年金给付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元,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领取年金: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我们每年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我们每月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100元,我们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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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年金给付 | 在主险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元,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领取年金: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保险公司每年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保险公司每月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100元,保险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