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殊门急诊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3.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0元。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在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包含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针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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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附加合同约定的特殊门急诊治疗,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3.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首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0元。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包含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针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一、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二、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十、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五、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八、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十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