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诊断津贴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诊断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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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诊断津贴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诊断津贴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被确诊患附加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的;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2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3 至 8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