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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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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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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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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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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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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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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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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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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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同时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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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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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险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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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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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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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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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不含猝死)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年满18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不含猝死)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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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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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返还所交保费的200%与基本保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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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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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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