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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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保 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若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2.若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