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4%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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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给付 |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二十一周岁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共给付四次;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4%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至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