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仅给付1次,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对于同时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和轻症疾病,且均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达到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和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 1、若于等待期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若于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1.若于等待期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若于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仅给付1次,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对于同时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和轻症疾病,且均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同时达到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和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第1至6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至9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