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保证年限(20年)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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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合同有以下三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一次性领取 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合同终止。 2、定期领取 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转换, 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 (不含当日)开始的第十九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一笔祝寿金,合同终止。 3、终身领取 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转换,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给付 | 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证年限(20年)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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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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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60周岁) | 女性(55周岁) | ||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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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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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定期领取 | 基本保额×0.06(每年领取一次)和(基本保额×0.45(期满领取一次)) | 基本保额×0.055(每年领取一次)和(基本保额×0.57(期满可领取一次)) | |
终身领取 |
基本保额×0.06 (每年领取一次) |
基本保额×0.05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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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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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养老金领取日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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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养老金领取日后 | 20×每年给付的养老金-已领取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