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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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身故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附加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附加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附加合同终止。 |
年金给付 | 在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年领 若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月领 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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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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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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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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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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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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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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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1% (合同生效两年后可领取,每年一次) |
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0.1% (合同生效两年后可领取,每月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