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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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 十周岁,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生存保险金 | 1. 若于合同生效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 险金; 2.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 若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一次祝寿金。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一次祝寿金。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3.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至2 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 至第7 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一款第2 至7 项情形、第二款第1 至2 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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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祝寿金 |
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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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保单生效后 |
基本保额×5%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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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一年至祝寿金领取日 |
基本保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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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领取日起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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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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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未满60周岁身故或全残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