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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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四)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