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第一被保险人部分、第二被保险人部分和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先后顺序的特别约定。如果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申请了为第二被保险人投保,且在保险单中注明,则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部分
(一)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释义五))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在第一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不含70 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除另有约定外,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自第一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本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自第一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本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二被保险人部分
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不含25 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第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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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 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第一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不含70 周岁)之前,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责任: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 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除另有约定外,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第一被保险人确诊 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 纳,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第一 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 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不 承担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若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
因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第一至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和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