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若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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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本合同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i)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 ii)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机制 3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本合同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i)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 ii)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机制 3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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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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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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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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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累计红利的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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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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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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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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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累计红利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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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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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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