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 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部分
(一)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详见第二十条: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全残的;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欠交保费 |
意外全残 (可选) |
约定保额 - 欠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保单生效前已全残、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猝死、醉酒、斗殴、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