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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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将按合同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将按合同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将按合同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11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 | 本附加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180天后非意外导致 | (本附加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x 110% | |
意外导致 | (本附加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x 110% | |
满期金 |
(本附加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x 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