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手足口病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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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经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患合同定义的手足病, 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手足口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十五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的医生初诊确认患合同定义的手足口病, 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足口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手足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出现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活发热等症状;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可能或已患有手足口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因疑似手足口病或因与手足口病病人及疑似手足口病病人密切接触而被建议隔离的。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出现上述情形,但在投保时距离医生诊断康复或症状完全消除超过1个月的,不受上条限制。
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间开始前出现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活发热等症状、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可能或已患有手足口病、因疑似手足口病或因与手足口病病人及疑似手足口病病人密切接触而被建议隔离的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手足口病 | 保单生效未满15天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已满15天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