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康健无忧A 款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1种重疾41种轻症疾病保障,身故和全残皆可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不含70 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接受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五、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除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本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本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实际 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 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 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伤害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 将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将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 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年满70 周岁(不含70 周岁)之前,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责任: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 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3.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除另有约定外,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 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 同继续有效;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被保险人 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 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第一至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和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A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未满70周岁轻症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不承担责任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保单生效未满180天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满180天且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150%
保单生效满180天且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150%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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