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含五十五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1.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 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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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若在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以下 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1.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 基本保险金额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
生存保险金 | 1. 若于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基本保险 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五十四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 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含五十五周岁)的每个保险合 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6%给付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当日 |
基本保额×2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起至54周岁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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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55周岁后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1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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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75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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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领取祝寿金 |
(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已领取祝寿金 | 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