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本公司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主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身故之日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将按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 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将按主 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的;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18周岁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3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