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生存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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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之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 十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除按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倍给付自驾车意 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八、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九、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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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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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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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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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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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
保单生效5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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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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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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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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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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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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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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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第5年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