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金
合同生效第二年起每年按基本保额的2%给付生存金,直至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满期保险金
在合同期满的二十四时仍生存,将按基本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按已交保费与合同当时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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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按已交保费与合同当时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第二年起每年按基本保额的2%给付生存金,直至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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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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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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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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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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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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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保单生效第2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