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保险期间系数若本合同保险期间为20年,则保险期间系数为110%;若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0年,则保险期间系数为125%。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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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已交保险费× 保险期间系数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八、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九、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先生30周岁,投保生命安行无忧综合意外保障计划,计划包含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10年交费,每年缴费1835,保障30年,基本保额10万元,住院津贴每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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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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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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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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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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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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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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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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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7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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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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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70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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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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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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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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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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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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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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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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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险费×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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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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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险费×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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