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若被保险人身故,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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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人身故,本保险公司将按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 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电子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保险公司将按合同 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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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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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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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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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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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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