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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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诊断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癌症诊断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将豁免自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 |
癌症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因该癌症进行本附加合 同定义的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2%给付癌症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
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进行合同定义的癌症手术,我们对每一次癌症手术,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一次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其中,因同一部位进行癌症手术间隔期不超过三十日视为一次癌症手术。 |
癌症放疗或化疗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进行必要的放疗(释义十一) 或化疗(释义十二),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一次癌症放疗或化疗津贴保险 金。 |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肝脏移 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诊断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癌症诊断保险金,合同终止。
癌症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将豁免自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
癌症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因该癌症进行本附加合 同定义的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2%给付癌症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进行合同定义的癌症手术,我们对每一次癌症手术,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一次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其中,因同一部位进行癌症手术间隔期不超过三十日视为一次癌症手术。
癌症放疗或化疗津贴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进行必要的放疗(释义十一) 或化疗(释义十二),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一次癌症放疗或化疗津贴保险 金。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肝脏移 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
癌症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免交确诊癌症之日起主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费) |
癌症住院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0.02% |
癌症手术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4% |
癌症放疗或化疗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4% |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疾病、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本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