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期限:至70周岁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 |
基本保额 (领取一次) |
|
含69周岁前 |
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