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费期限:3/5年交
保障期间:10/15/20年
投保人年龄:18-55周岁,保障期满不超过7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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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1+2%×保险期间);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1+2%×保险期间); |
因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因第一至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8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25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安心保重疾保障计划”,张先生选择20万元保额,年交保费6540,连续交3年,保障期间为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主险--生命安心保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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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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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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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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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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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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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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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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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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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生命附加安心保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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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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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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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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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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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已交保费×(1+2%×保险期间) (未领取过重疾保险金可领取) |
注:计划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