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投保人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50周岁(释义一)至75周岁。本保险合同可以多次续保,交费期间为5年的,最后一次续保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最高不超过100周岁;交费期间为10年的,最后一次续保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最高不超过90周岁。
保险期间
10年(无忧续保,续保期满年龄最高至10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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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在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金给付 |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不承担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在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癌症保险金给付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不承担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七至第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及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身故所属保险期间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三至第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八至第十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八至第十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原位癌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40%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本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55周岁)为自己富德生命尊养无忧老年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10 年,年交保险费462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