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未发生过任何一项《生命安心保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生命安心保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1+2%×保险期间);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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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1+2%×保险期间);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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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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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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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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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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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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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已交保费×(1+2%×保险期间) (未领取过重疾保险金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