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基本部分
(一)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孕妇妊娠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定义
的孕妇妊娠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且被确诊首次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多名连带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且被确诊首次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本公司将按实际患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人数给付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一)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于出生后,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多名连带被保险人于出生后,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实际因疾病导致身故人数给付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高龄孕妇高发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高龄孕妇高发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合同定义的孕妇妊娠疾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 若连带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且被确诊首次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所定义的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我们将按合同的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合同终止。 |
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连带被保险人于出生后,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合同定义的高龄孕妇高发疾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连带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1、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七、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八、被保险人未在医院7进行分娩;
九、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十、连带被保险人属死胎;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性病或艾滋病8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知本合同连带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
十五、连带被保险人因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受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导致患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孕妇妊娠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
婴儿先天性畸形 | 保险金额 | ||
可选 | 孕妇疾病身故 | 保险金额 | |
婴儿疾病身故 |
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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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孕妇高发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未在医院分娩;牙齿修复或整形;死胎;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连带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