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任一保障项目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对该保障项目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该保障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将以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录一”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一)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当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障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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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根据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