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录一”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所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一)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二)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 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当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天数累计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骨折8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骨折,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部位与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块骨的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 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二”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的,本公司将按各块骨的给付比例之和给付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块骨的骨折的,不论该肢体或该块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的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同一块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本公司将不承担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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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后,按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根据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 乘以合同的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合同所指的骨折,我们将以合同的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部位与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因下列第一至第十四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意外医疗费用支出或意外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五条保险责任中基本部分的责任以及可选部分第一项“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第二项“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十六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五条保险责任中可选部分第三项“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
九、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疲劳性骨折;
十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康复或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可选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意外骨折医疗 | 保险金额×人身骨折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牙齿修复或整形等;病理性骨折或疲劳性骨折;投保前已有骨折的康复或治疗;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