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含猝死)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或合同生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数额给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含猝死)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